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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成都消防维保
时间:2025年3月25日 08:28
近日,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掌握《通知》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共计十七条,以及两个附件。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分别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要求、简易审查程序、分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求,第五部分为其他有关事项,包括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程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附件一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附件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 二、变更事项分级管理要求是什么? 《通知》按照变化幅度、安全风险,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明确了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其中一类变更需要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类变更需要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三类变更需要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四类变更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实施。 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如何实施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重新立项,或者就拟实施的变更事项另行立项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新的项目实施,不按照变更程序管理;未重新立项且未另行立项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和《通知》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实施。 四、建设项目投产期间如何实施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投产期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拟实施的变更事项构成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新的项目实施,不按照变更程序管理;不构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和《通知》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实施。其中, 项目投产期间涉及的一类变更情形原则上应通过设立新项目、专项安全评价等法定程序实施,不适用《通知》规定的变更管理程序。 五、一类变更程序中,“相应的审查单位”指的是什么? 如因建设项目主要技术、产品方案、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建设地址等变化,导致审查单位应当相应变更的,则向变更后的审查单位提出审查申请(例如,原产品方案不含剧毒化学品,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变更后产品方案含剧毒化学品,则改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如无此类变化,则向原审查单位提出审查申请。 六、如何理解“重大变化”和“较大变化”? 审查单位和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工艺实际,从基于风险的角度出发理解适用“重大变化”或“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改变,原则上应当纳入“较大变化”或“重大变化”范围。 七、建设项目如何适用简易审查程序? 对部分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查程序,具体适用的项目类型列于《通知》附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由企业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但仍需按规定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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